洪武、永乐年间对僧团的全面整顿
2012年08月27日
明初,对社会僧团的整顿,是针对元代佛教的诸多流弊而开展的。蒙古统治者狂热崇佛及滥发度牒、剃度无禁的结果,导致社会僧侣队伍的膨胀和整体素质的低劣,僧团内部戒律不肃,僧俗不分,僧人官僚化、贵族化、腐败化倾向严重。对此,游方僧出身的朱元璋自然会有更深刻的认识,登上皇位后,他便开始对佛教进行全面整顿。
洪武、永乐间对佛教的整顿是多方面的,综合起来讲,主要有:改革度牒颁出办法,严格剃度,淘汰僧尼,整齐法事仪规,严肃僧尼戒律,裁并寺院等。至于洪武后期的清教活动,那不过是一场清理僧徒中所谓“胡党”的政治运动,与整顿佛教性质迥异,应该别作理论。
一、实行普给度牒办法,严格剃度制度
明初以来,即废去前朝的纳赀给牒办法,实行免费给牒制度,自此僧尼获取度牒不再有出资之忧,加上社会人口的增多,要求剃度出家的人数呈激增趋势。如洪武五年(1372)八月,诏罢僧道免了钱,敕令免费颁给僧道度牒,到洪武六年(1373)八月,已发出僧道度牒96000余道,以后还有增加。面对这种严重情况,明政府略加限制,规定每年新度僧限以万人为额,但实际得到剃度的人数往往超过这个数。洪武十七年(1384),礼部尚书赵瑁曾说,自洪武十五年(1382)“设置僧道二司,未及三年,天下(剃度)僧尼已二万九百五十四人,今来者益多,其实假此以避差役。请三年一次出给度牒,且严加考试,庶革其弊。”(注:[清]龙文彬.明会要•卷三九•职官十一•僧道录司[M].北京:中华书局,1956.)赵瑁的建议被明统治者所采纳,并从三个方面着手限制剃度过热的世风:
其一,做到出给度牒有节。当初规定每二年一给度牒,至洪武二十四年(1391)再做修正,限三年一给度牒,并规定凡僧道,府不得过40人,州30人,县20人。今考,洪武后期直隶及十三布政使司共领有府128,州194,县1152。(注:[明]申时行.明会典•卷一五、一六[M].万有文库本.)另外还有些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不计入内。依此计算,当时天下额设僧道仅3.4万人。不过,今据其他资料估计,洪武永乐时期,天下僧尼人数虽可称精简,但不会少于10万,(注:[清]龙文彬.明会要•卷三九•职官十一•僧道录司[M].北京:中华书局,1956.)所以明太祖做出的府不得超过40人,州30人,县20人的规定,只是一个写在纸上的理想限定数目,实际上从来没有达到过。
其二,严格经业测试。明代承袭唐宋试经剃度办法,规定天下沙门讲习《心经》、《金刚》、《楞伽》三经。凡童行请给度牒,必须由各地僧司主持考试经业,考试及格者,申送到祠部,具奏出给度牒;不通经业者淘汰为民。宣德元年(1426),由于各地呈上请给度牒的童行太多,便严格考试程序,谕令礼部要僧录司先行审查筛选,然后由“礼部同翰林院官、礼科给事中及僧道官考试”(注:[明]俞汝楫.礼部志稿•卷三四•祠祭司职掌•僧道给度[M].四库全书本.),能通经业者允准给度牒。
其三,严格剃度,打击私度。与以往各朝相比,明代对出家者的年龄限制更多。洪武二十年(1387)规定,男子年20以上不许出家为僧,女子年40以下不许为尼。特别不许收蓄民间幼儿为僧童,若有违犯者,相涉僧尼及儿童父母皆坐以罪,甚至规定要对犯科“首僧凌迟处死,儿童父母迁发化外”(注:[明]葛寅亮.金陵梵刹志•卷二•钦录集[M].中国佛寺志本.)。若男子年20以下,14以上愿为僧者,须经父母准许,邻里结保,报告有关官署具奏取旨后,方许系童行籍帐从师受业,但系籍童行只能以俗名称呼,不得取法名。系童行籍满三年或五年者,要赴京参加考试,通经业者可取法名、颁给度牒、受戒为僧,不通经业者杖为民。若民童父母不愿意或家有祖父母、父母年迈而无其他子孙赡养者,不许入寺为僧。先曾出家而中途还俗者,或有作奸犯科被黥面之人,不许入寺,住持私自允留要治罪。洪武二十一年(1388),又诏令僧录司行文天下,凡民年20以上申请出家者,全发往乌蛮、曲靖等处自耕自食。看得出,这些对出家者在年龄、身份方面的限制,无不与明初生息训养、发展经济的政策戚戚相关,规定男子年20以上不许出家为僧,主要是为了保证有足够的承担差役的丁口;女子年40以下不许出家为尼,主要是为了保证社会的适龄生育人口。
在严格给牒办法及剃度制度的同时,又以严刑重典打击私度。《明律》规定“凡僧道不给度牒,私自簪剃者,杖八十。若由家长,家长当罪。寺观住持及受业师私度者,与同罪,并还俗”。“凡僧道擅收徒弟,不给度牒,及民间子弟户内不及三丁,或在十六以上而出家者,俱枷号一个月,并罪坐所由。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举者,各罢职还俗”(注:[明]申时行.明会典•卷一六三•律例四•私创庵院及私度僧道[M].万有文库本.)。在具体执行中,明政府经常以“家迁化外”的手段惩治私度,如永乐六年(1408),诏令“军民子弟僮奴,自削发为僧者,并其父兄送京师,发五台山做工,毕日就北京为民种田及卢龙牧马。寺主僧擅容留者,亦发北京为民种田”(注:[明]申时行.明会典•卷一○四•僧道[M].万有文库本.)。所称“就北京为民种田”者,实质上是明初“发口外为民”的具体体现,属流刑范畴。这一规定与明初对北京一带的开发有关。洪武四年(1371),徐达移沙漠遗民3.2万多户屯田于北平府管内各地,即在今大兴、宛平、通州等县置民屯254屯,因为劳动人手不足,常有发罪徒到北平屯种的记载。(注:明太祖实录•卷六三[M].洪武十七年秋七月丙辰条.)所称发“卢龙牧马”者,反映的是明初的马政。洪武三十年(1397),设北平行太仆寺,北平行太仆寺在永平府卢龙县境设有马苑,一马苑有圉长二人,率50夫,每夫牧马10匹。永乐令的精神就是将私度人犯发马苑权充牧夫。除此,还有将私度僧发戍其他“化外”地区的记载,如永乐五年(1407),南直隶、浙江等府州有“军民子弟私披剃为僧、赴京请度牒者千八百余人”,明成祖为之发出龙吟,“命付兵部编军籍,发戍辽东,甘肃”(注:[清]龙文彬.明会要•卷三九•职官十一•僧道录司[M].北京:中华书局,1956.)。
二、编订周知板册,强化僧籍管理
明初,除以严刑峻法打击私度外,又制订出一些重要的宗教政令及僧尼籍帐簿册,防止私度,清查伪冒私度僧尼。其主要体现在僧道寺观文册及周知板册的编订上。早在洪武十四年(1381),明政府曾设计过即将开设的僧道录司的职责之一是定期供报僧道及寺观文册,其具体要求事项和做法是:“各府州县寺观僧道并从僧录司道录司取勘置文册,须要开写某僧某道姓名、年甲,某布政司某府某州某县籍,某年于某寺观出家,受业某师,先为行童几载,至某年某施主披剃簪戴,某年给受度牒,逐一开报。供报各处有额寺观,须要明白开写本寺本观始于何朝,何僧何道启建或何善人施舍。”(注:[明]葛寅亮.金陵梵刹志•卷二•钦录集[M].中国佛寺志本.)虽然囿于文献记载的匮乏,我们已无法考知明代僧录司编制供报僧道文册的具体情况,但我们知道明太祖在政治性格上是一个说一不二、雷厉风行的人,由此推测,明之僧道寺观文册编订制度曾实行过。这种文册逐渐完善、改进,至洪武二十五年(1392)便颁行了周知板册,周知板册又称“周知册”、“周知文册”,是登录持有度牒僧尼的名籍册。据顾炎武说,其创行的背景是当时“京师百福寺隐囚徒逋卒,往往易名姓为僧,游食四方,无以验其真伪”(注:[清].顾炎武.日知录之余.卷三.禁僧[M].风雨楼丛书.)。其实,从内容看,周知板册所登记事项大体与唐宋僧尼供帐要求事项一致,故可以认为周知册的出现是唐宋以来僧尼籍帐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周知板册所登记各项又与明之黄册填报要求有对应关系,故亦可以认为周知板册是行诸僧团中的黄册,它是明代僧籍制度严格的历史产物。
周知册的编制原则是居寺者俱要挂籍,凡天下僧尼均要于原出家地和出家寺登记入册,不许在挂搭处(临时居寺)入籍,造册起间各寺院不得放僧云游或容留游方僧。其用意很清楚,就是设法堵塞私度僧徒或隐囚罪犯隐匿遁逃的一切通道。其具体的编制办法是“自在京及在外府、州、县寺院僧名以次编之。其年甲、姓名、字行及始为僧年月与所授度牒字号俱载于僧名之下。既成,颁示天下僧寺,凡游方行脚至者,以册验之。其不同者,许获送有司械至京师治之重罪,容隐者罪之”(注:[清].顾炎武.日知录之余.卷三.禁僧[M].风雨楼丛书.)。
有的学者认为,原来设计的僧道寺观文册就是后来的周知板册,但我们仔细研究,认为二者是有区别的。首先,从编订目的看,僧道寺观文册编制是“供报”,即通过文册编订,给中央政府提供一个了解各地僧道、寺观情况的档案依据,所以这种文册与唐宋时期的僧道名籍供帐并无二致。而周知板册则不同,它是“周知”,即通过板册编订,给地方寺观提供一个查验、捉拿伪冒私度僧尼的文字依据。其次,从编订程序上说,僧道寺观文册由僧录司督责地方各级僧司编订,层层汇综呈上,供报中央即可,它仅仅有一个自下而上的编订程序。而周知板册不仅有一个自下而上的编订程序,而且有一个编成后“刊布寺院,互相周知”(注:[明]葛寅亮.金陵梵刹志•卷二•钦录集[M].中国佛寺志本.)的自上而下的颁示程序。所以,可以认为前行的僧道寺观文册与后来的周知板册是有区别的,周知板册是前行文册完善、周详、发展变化的结果。
周知板册的编订与度牒的管理办法是相配套的,板册登录的僧尼均属持有真实度牒的僧尼,册中所登记事项大体与度牒一致,当初度牒颁出严格,这为周知板册的编订提供了条件。相反,通过编制周知板册,也可查验度牒真伪,清理僧团队伍。洪武、永乐间世风肃清,政令严峻,周知板册编订循制及时,它为加强僧籍管理、打击私度起到了积极的社会效果。后来度牒管理制度日久旷废,周知板册因执行手续太烦也停止编订,社会上冒籍私度为僧的现象日趋严重。正统元年(1436),行在礼部尚书胡 曾说:迩来洪武禁令废弛,度牒管理混乱,“有亡殁遗留度牒未经销毁为他人有者,有逃匿军民及囚犯伪造者,有盗卖影射及私自簪剃者,奸弊百端,真伪莫辨”(注:明英宗实录•卷二三[M].正统元年冬十月甲戌条.)。他建议仍循洪武旧制,编订周知板册以防止冒名私度现象。然而当时僧道录司的统辖力既衰,要想编制真实可信的僧籍册已不可能。特别是景泰、成化间,滥行卖度以为赈济,度牒管理十分混乱。而度牒颁出办法的伪滥使周知板册失去了编订的基础,明代创行的周知板册制度最终废止了。
迨至万历初,为治理编民私度为僧以逃避差役的严重问题,便比照俗民保甲法,创行了寺院油牌制度。即规定每一寺院门外悬一油漆木牌,登记清楚寺院住持、居寺僧尼人数、法名、年龄、体貌特征及俗家籍贯等,地方官可随时到寺稽查,若发现实际情况与油牌所录不符,便可审查甚至捉拿问罪。看得出,这一做法是明代保甲制度在佛教管理体制中的具体反映,但随着明代户籍制度的旷废,油牌制度行之不久便罢废了。
在编制僧籍的同时,又编制寺院清册,洪武二十五年(1392),明政府行文天下,要各地对寺观庵院编号造册,汇呈礼部,名之寺院清册,即寺院花册,但其文式已不可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