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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自来水处理工艺一般包括3个步骤:混凝,在原水中添加氯化铝、硫酸铝或者三氯化铁使悬浮物、胶体等物质生成易沉淀结晶。然后进入沉淀池,沉淀一定时间之后,流出经过石英砂组成的翻板过滤(或虹吸过滤),最后加入氯液进行消毒处理。自来水处理工艺是对数百吨甚至上万吨水进行初级过滤,因为基数过于庞大,很难保证过滤效果。

  凌波介绍说,中国90%以上的水厂仍在采用“沉淀—加药反应、混凝沉淀—过滤—消毒—输配水”的净水工艺。这一净水工艺沿用了数十年,虽然局部有所改进,但原理和功用大抵不变。而由于水源情况复杂,许多水厂不得不加大液氯的使用量来净化水质。而这种“沉淀+消毒”的工艺只能对细菌和微生物起作用,但对于有机物、化学物等却无能为力。

  据了解,目前90%的水厂只能对物理污染和微生物污染进行净化处理,而无法对化学污染,诸如农药、杀虫剂各种有机和无机化合物及其他有害毒素进行深度处理。

  李复兴也表示,我们要看到目前自来水安全保障的复杂形势,面对水源地严峻的环境形势,许多地方的自来水生产工艺还基本上是“沉淀、过滤、消毒”的工艺,处于超负荷运转的状态。

  来自国家发改委的数据显示,全国95%以上的公共供水厂是在饮用水卫生新标准颁布之前建设的,这些水厂的原水水质是按照地表水Ⅱ类和地下水Ⅲ类执行的,出厂水水质保障设施是按照1985年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35项指标设计和建造的,水源水质和处理工艺均难以保障出水达到饮用水卫生“新标准”的要求。

  同时,自来水供水的管网老化、漏损和二次污染也很严重。据统计,目前全国有一半以上的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高于国家标准规定值,年漏损水量达60亿立方米,同时造成水质在输送过程下降。而以屋顶水箱和地下水池为主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不到位,部分设施不能及时清洗消毒,导致水质合格率降低。

  凌波认为,尽管生活饮用水“新标准”已于2006年年底出台,但相对于国外的高频率检测,国内自来水往往通过相关部门低频率的检测,就可以贴上“达标”的标签,顺利进入城市供水管道。

  此外,自来水输送环节的清洁保障同样是一个难解之题。李复兴介绍说,我国输水管道很多地区还是解放初期建设的,目前,自来水的安全隐患有很多都来自于输配水管道的二次污染。虽然国家已下大力气改善供水条件,但浩大的输水管网改造工程绝非短时间内就能奏效。

  在李复兴看来,消毒剂使用也是很大的一个问题。由于消毒剂都是氯制剂,自来水存在有机物,它们结合往往会形成一些消毒剂的副产物,而这些副产物有不少已证明对人体健康是有不利影响的。

  “众所周知,消毒副产物主要来源于自来水水厂。但是,这在国际上至今也是令人头疼的问题,不加不行,加了以后有消毒副产物。”李复兴说,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新标准”把消毒副产物列入控制指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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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多龙管水”这一现实情况,要保证饮用水安全,需要解决好饮用水安全保障责任主体、资金保障等问题并理顺部门管理等关系

  保障饮用水安全,需要相关标准跟上。我国第一部饮用水卫生标准颁布于1985年,修订于2006年,中间隔了20年左右,而如今饮用水“新标准”的实施也因种种因素被推迟,其历程可谓坎坷。

  要保障饮用水安全,除了标准跟上,饮用水管理也在其中起着重要作用。我国饮用水管理向来被称为“多龙管水”,没有较好地理顺各部门的职能。面对“多龙管水”这一现实情况,要保证饮用水安全,厘清以下问题是关键所在:

  问题一:谁是饮用水安全保障的责任主体?

  《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明确水源地保护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但是,来自国家发改委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全国地级以上城市中,仍有部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未获省级人民政府批复,保护区内违法排污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对于跨行政区的水源地,由于保护和受益主体不一致,保护责任和管理措施难以落到实处。

  同时,《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涉及饮用水的内容虽然比较全面,但是各项配套措施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城市供水条例》已颁布实施18年,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新的管理要求;至今还没有专门的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和评价方法,水源水质标准仍依据水源地保护区的环境质量标准;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相关配套政策也亟待完善。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十二五”期间,地方人民政府将是城乡供水安全保障责任主体,国家将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目标和措施纳入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地方政府考核体系,严格实行问责制。

  对此,有专家指出,明确饮用水安全保障责任主体,将有助于从源头保障饮用水安全。

  问题二:钱从哪里来?

  根据《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在“十二五”期间,我国将优先升级改造设施落后的供水厂,解决设市城市和县城水厂出水水质不能稳定达标的问题;更新改造9.23万公里使用年限超过50年和管材劣质的供水管网,解决管网漏损和二次污染问题。

  在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能力建设方面,到2015年,各省(市、区)和省会城市全部实现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106项水质指标检测能力全覆盖,地级城市具备水质常规指标和本地区重点非常规指标的检测能力,县级市和县城具备水质常规指标的检测能力;充实水质快速检测设备,提高及时发现饮用水安全隐患的技术能力。

  来自国家发改委的消息显示,对于目前尚不具备全部106项水质指标检测能力的省份,将尽快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落实水质检测实验室建设。尽管目标宏大,但记者在采访中注意到,一些专家对于目标能否实现表示担忧。

  一位专家指出,《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中提到,预估监测能力的投资需求为15亿元,但《规划》并没有指明资金的来源,只是提出中央补助投资,重点向中西部及财政困难地区倾斜。要求地方政府要将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土地出让收益等用于城市建设支出的部分优先用于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

  “目前各地经济水平差异很大,资金存在缺口,尤其是一些欠发达地区。如果单靠地方政府努力,新标准实施并非易事。”这位专家说。

  问题三:“多头管理”如何理顺?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杜鹰表示,将认真梳理当前饮用水安全保障各环节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相关法律制度和措施的制定。

  记者了解到,近期,相关部门抓紧组织修订《城市供水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划建设、运行监管、水质管理、应急供水、二次供水等方面的制度;加快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防治农村面源污染,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另外,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也将展开,具体包括:研究制定水源环境质量、水源地安全评价技术导则等标准,出台水源编码、水源环境状况评估指南等规范性文件;加快制定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修订完善地表水和地下水等质量标准;加快修订《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将饮用水安全保障问题作为一个重要问题予以研究。

  这些法律法规和措施的制定出台,将有助于理顺当前饮用水“多头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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