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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仅仅这样理解儒家的仁爱观念却是片面的。儒家所说的仁爱还有另外一个方面,叫做“一体之仁”,或者叫做“一视同仁”。如孔子说:“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颜渊》。]。这已经被世人普遍视为“道德金律”。孟子也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 儒家认为,这同样是人类情感的实情。所以韩愈说:“博爱之谓仁。”[ 韩愈:《原道》。]

  在这里顺便指出:用儒家的“博爱”这个汉语词语来翻译西方的“fraternity”,这其实是不对的。“fraternity”是说的兄弟情谊,犹如儒家所说的“四海之内皆兄弟也”[《论语·颜渊》。]。但是,在儒家看来,兄弟情谊远不是人类仁爱情感的全部。例如,儒家决不会把父母和子女之间的爱混同于兄弟之间的爱。儒家所说的“博爱”不是“fraternity”,而是真正的“universal love”,这正如王阳明所说:“大人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者也,其视天下犹一家,中国犹一人焉。”[ 王守仁:《大学问》。]

  显而易见,儒家正义论的正当性原则的要求乃是:在社会规范建构及其制度安排中,我们必须超越差等之爱、追求一体之仁。这就是说,立法者的动机不应该是任何个人或利益集团的利益,而应该是一视同仁的、公正和公平的考量;否则,其规范和制度就是不正当、不正义的。

  因此,尽管建立社会规范和制度的目的确实是调节利益冲突、制定一种利益分配办法,但是,如果一种制度程序的设计仅仅是为了提供一种利益博弈的机制,那么,在儒家看来,它的正当性就是值得怀疑的,是把唯利是图的价值观制度化了。当今世界的人类社会之所以出现种种问题,这种制度化的唯利是图价值观是难辞其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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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一步说,即便一种制度是根据上述正当性原则来建构的,也不意味着这种制度就必定是正义的,因为“正义”不仅意味着“正当”,而且意味着“适宜”、即适应于人们的具体的生活方式,然而人类的生活方式不是一成不变的。例如,中国的汉武大帝通过董仲舒等所建立的皇权帝国制度,就与周公“制礼作乐”所建立的王权制度不同;[ 黄玉顺:《大汉帝国的正义观念及其现代启示——〈白虎通义〉之“义”的诠释》,《齐鲁学刊》2008年第6期;人大复印资料《中国哲学》2009年第1期全文转载。] 现代新儒家所主张的现代制度,也与中国古代的制度不同。事实上,从来就没有永恒正义的制度;而且可以预见,将来也不会有什么永恒正义的制度。如果说,所谓“普世价值”是说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制度,那么它就是一个虚妄的概念。没有什么具体制度是普适的,惟有正义原则可以是普适的。

  所以,正当性只是制度正义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在儒家看来,仅有正当性原则是不够的,还必须有适宜性原则。这正是汉语“义”的基本含义之一:“义者,宜也。”[《礼记·中庸》。] 如果说正当性原则是一条动机论原则,那么适宜性原则就是一条效果论原则。

  适宜性原则的要求是:一个社会共同体的社会规范建构及其制度安排,必须适应这个共同体的生活方式;否则,这种规范和制度就是不适宜的。

  应该说,这个道理是显而易见的。事实上,人类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种种基本制度,都曾经或多或少具有适宜性,它们与当时人们的生活方式是密不可分的。不同时代的人类有其不同的生活方式,不同地域、拥有不同文化传统的人们也有其不同的生活方式,因此,他们的社会规范及其制度也是有所不同的。为此,中国的伟大经典《周易》提出了“时宜”和“地宜”的问题。[ 黄玉顺:《制度规范之正当性与适宜性——〈周易〉社会正义思想研究》,《孔子学刊》第二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 这就是说,儒家正义论的适宜性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准则:

  一方面是时宜性准则:一个社会共同体的规范与制度的建构,必须适合于该共同体生活方式的时代特征。

  迄今为止,人类经历了前轴心期的上古时代、轴心时期的社会转型、后轴心期的古代社会、现代的社会转型,其间出现过一系列的社会制度,这些制度各自适应于其历史时代的生活方式。这正如大儒王夫之所说:“洪荒无揖让之道,唐虞无吊伐之道,汉唐无今日之道,则今日无他年之道多矣。”[ 王夫之:《周易外传》卷五。] 凡是用一个时代的制度作为标准去衡量和否定另一个时代的制度的做法,都是幼稚可笑的。

  我们记得,西方哲人柏拉图就反对民主制度,但这并不妨碍他的哲学的基本思想仍然适用于现代西方民主政治哲学;西方政治哲学家马基雅维利推崇君主专制制度,但这并不妨碍他被称誉为西方现代政治哲学的奠基人。他们是深知时宜性准则的先哲,但遗憾的是,他们的这种睿智似乎已经被今天的政治哲学家们所遗忘。

  另外一方面是地宜性准则:一个社会共同体的规范与制度的建构,必须适合于该共同体生活方式的地域特征。

  影响地域特征的因素,最重要的就是该共同体的当下生活环境和历史文化传统。我们不能设想一个游牧民族采取农耕民族的制度,同样不能设想一个农业社会采取工业社会的制度。如果基督教文化传统的族群居然完全采取儒家文化传统族群的制度,那显然是不适宜的;反之亦然。

  在今天这个民族国家的时代,可以区分出一些最基本的共同体,那就是其内部拥有较为一致的生活方式的民族国家,例如中国和美国,这些民族国家的生活方式有所不同,从而其社会规范和社会制度也有所不同。我们无法抽象地判定究竟用筷子进餐的礼仪和用刀叉进餐的礼仪哪一个更正当、穿汉服的礼仪和穿西服的礼仪哪一个更正当。

  当然,事情还有另外一面。在这个“地球村”时代,整个人类社会正在结成一个有史以来最大的、基于全人类某些共同生活方式的全球性共同体,因此,不同族群之间存在着一些共同的现代价值观念,理当寻求一种共同的基本社会规范和基本社会制度,这些规范与制度不仅适用于民族国家内部,而且适用于国际社会。毫无疑问,宪政民主制度就是这样的基本制度。

  所以,当代儒家拥有宪政民主的理念。这种理念源于中国人生活方式的现代性转型,源于当今中国人的某种程度的全球性生活方式。这种宪政民主理念不仅早在明清之际就由黄宗羲等大儒给予了初步表达,而且按照周公的思想,民主制度其实是儒家“民本”理念在现代生活方式中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黄玉顺:《“民本”的“人民主权”实质及其正义原则——周公政治哲学的解读》,《河北学刊》2010年第3期;人大复印资料《中国哲学》2010年第7期。]

  但尽管如此,我们仍不可忘记上述地宜性准则。例如今天的民主制度,我们知道,美国的民主制度和英国、法国、日本等的民主制度就是有所不同的。这种不同,源于这些不同民族国家的不同生活方式、尤其是不同的生存环境和文化传统。为此,我们有必要区分单数的民主制度和复数的民主制度。应当承认,迄今为止,复数的民主制度存在着一些严重的、甚至根本的缺陷,这些缺陷不仅包括前面提到的民主制度沦为利益博弈机制、即把唯利是图价值观加以制度化的问题,而且包括地宜性方面的问题,即未能充分尊重不同族群的生活方式。我们在某些地区所看到的“民主乱象”就是这种缺陷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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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几个方面,仅仅是儒家的社会正义论的要点。

  儒家正义论是一个源远流长的传统,拥有博大精深的内容,其中既有可以穿透历史时空的仁爱精神和正义原则,也有适应于当时之生活方式的具体社会规范和制度。今天,儒家传统正在复兴,儒家的社会正义论也正在得到重新认识。面对这个“礼崩乐坏”的世界上所出现的种种问题、尤其是价值观问题,儒家正在重新拿出自己的解决方案。

  中国先哲孔子说过:“天下何思何虑?天下同归而殊途,一致而百虑。”[《周易·系辞下传》。] 世人的忧虑和思考是殊途同归的,那就是人类价值观的重建、人类社会规范和制度的重建。

  让我们一起来努力,通过对话,存异求同,在价值观念、正义原则、社会规范和制度问题上尊重异见,寻求共识,为最终缔造出一个和谐、幸福的新世界而贡献我们的才智。  (来源:《东岳论丛》作者:黄玉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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