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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时代的问题与儒家的正义论

2014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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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今社会,问题丛生,林林总总,难以尽言。当然,人类社会从来不是没有问题的,人类向来都是在不断地解决问题中前进的。但是,我们这个时代的问题自有其特别之处,我们这里不妨一言以蔽之:礼崩乐坏。这是中国儒家的表达方式,意谓既有的社会规范体系正在坍塌:道德规范、伦理规范、政治规范、经济规范、家庭规范、行业规范等等都正在被解构,社会日渐陷入“失范”的乱象之中。

  为什么会这样?儒家还有一种表达方式:人心不古。人类社会的价值观念体系陷入了严重危机。我们看到一种相当普遍的倾向:利益成为了当今时代的最高价值。为追逐利益,有人泯灭良知、藐视律法、践踏人权;为追逐利益,有人掠夺资源、侵犯主权、发动战争。许多人奉行着丛林哲学、实践着禽兽伦理学,唯利是图,无法无天。

  那么,我们应当如何看待这种状况?我的理解是:这是一个社会转型的时代。中国已经进行了三十多年、还在继续深入的改革,就是一个急剧的社会转型过程。其实,西方世界、国际社会也都处在某种社会转型之中。社会转型必然带来价值观念的激变、旧的规范和制度的解体,带来上述种种问题,带来某种混乱。但是,人类的和谐生存总是需要秩序的,需要社会规范、制度。

  既然是社会转型,那也就意味着:我们需要的显然不是恢复旧的秩序,而是建构一种新的秩序——重新建构社会规范及其制度。儒学的创始人孔子曾说过:礼有损益。[《论语·为政》。] 此所谓“礼”,就是说的社会规范及其制度。孔子的意思是说:随着社会生活方式的变化,社会规范及其制度也必当变革。

  这样一来,我们也就进入了一个主题:如何进行制度建构?显然,社会规范建构及其制度安排,需要遵从某种价值原则作为衡量的尺度。那么,这种价值原则何在?美国政治哲学家罗尔斯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罗尔斯:《正义论》,中文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1版,第3页。] 用孔子的话来说就是:“义以为质,礼以行之。”[《论语·卫灵公》。] 这就是说,正义原则是规范与制度的本质,规范与制度是正义原则的实行。

  这就是我今天要谈论的话题:正义论问题。

  毫无疑问,正义是人类的一种共同价值。尽管人类分为不同的种族和国家,拥有不同的文化传统和信仰体系,但是,人类社会的任何族群都是追求社会正义的。这是一个基本的事实。中国的儒家也是这样,我们有一套完整的社会正义理论,那就是关于“义”或者“正义”的学说。

  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尽管人类社会都追求正义,但是,分为不同的种族和国家、拥有不同的文化传统和信仰体系的族群,他们解决社会正义问题的方法却是有所不同的,甚至言说社会正义问题的话语、乃至提出社会正义问题的方式也是有所不同的。这同样是一个基本的事实。中国的儒家也是这样,我们有自己的一套独特的正义话语,有其独特的提出正义问题的方式、解决正义问题的方法。

  正因为有共同的价值,我们之间的对话才是可能的;也正因为由于文化和信仰之不同而对这种共同价值有不同的理解,我们之间的对话才是必要的。为此,我们才聚集在这里,倾听他人的观念,同时表述自己的观念。

  因此,我今天在这里简要地讲述儒家的社会正义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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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才谈到,当今转型时期的人类社会,陷入了唯利是图的泥淖之中。两千多年前,中国的大儒孟子也曾面对社会转型、礼崩乐坏、人心不古的同样状况。他指出:“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孟子·梁惠王上》。] 他的意思是:我们并不是要一概反对任何利益追求,而是主张在追求利益时必须以仁义为先导;惟有根据仁爱精神、正义原则,其所获致的利益才是正当。

  在社会规范及其制度问题上,儒家的看法同样如此:规范和制度的建构必须遵从正义原则,而正义原则的根据乃是仁爱精神。这就是儒家“仁→义→礼”的正义理论结构。

  儒家所说的“礼”并不仅仅是说的礼仪。“礼”包含三层含义,即礼义、礼制和礼仪。礼制就是社会规范体系及其制度,诸如伦理规范、政治规范、经济规范、法律规范等等及其制度。礼仪只是礼制在仪式上的外在表现形式;而礼义则是礼制的内在价值根据。这就是儒家关于“礼”的“礼义→礼制→礼仪”语义结构。

  礼制,亦即社会规范及其制度,是儒家所关心的基本问题。这个道理很简单:任何社会共同体的和谐生存都不能没有秩序;任何个人都必须生活于这种社会秩序之中。所以孔子才说:“不学礼,无以立。”[《论语·季氏》。]

  但是,我想在这里指出的一点是:人们往往片面地误解了孔子对“礼”或社会制度的看法。固然,任何个人和团体都必须遵从社会规范和制度,所以孔子主张“克己复礼”[《论语·颜渊》。];但正如我们刚才所提到的,孔子同时指出“礼有损益”,夏、商、周三代的礼制就是不同的,这表明人类的社会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孔子并不是保守主义者,儒家也绝不是“原教旨主义者”。儒家不仅强调社会秩序,而且一向主张社会进步。儒家认为,遵从规范和制度的前提是这种规范和制度本身是正义的。所以荀子主张:“从道不从君,从义不从父。”[《荀子·子道》。] 儒家所遵从的既不是制度本身,也不是任何权威,而是正义。

  这样一来,我们也就面对一个问题:如何进行制度的“损益”?换言之,根据什么原则来进行制度的变革?什么是制度变革的价值根据?当今世界的人类社会,面临着同样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的深入而系统的回答,就构成了儒家的社会正义论——中国正义论。这个理论的核心,就是追寻正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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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才谈到,儒家认为:规范建构、制度建设的价值根据,乃是某种正义原则。就此而论,中国儒家的理论和西方的正义理论是一致的。不过,究竟何为正义原则,儒家却有自己的不同于西方正义论的看法。

  儒家事实上有两条正义原则:正当性原则;适宜性原则。

  正当性原则是一条动机论原则,是说:社会规范及其制度的建构必须是出于仁爱的;否则,这种规范和制度就是不正当的。

  “正”是汉语“义”最基本的含义之一,所以孟子指出:“义,人之正路也。”[《孟子·离娄上》。] 这条“正路”出于仁爱,孟子谓之“居仁由义”。[《孟子·尽心上》。]

  说到这里,我们必须强调指出一点:对于儒家的仁爱观念,人们往往存在着严重的误解。许多人都以为,儒家所说的仁爱不是“博爱”,而仅仅是一种差等之爱,“施由亲始”。[《孟子·滕文公上》。] 有人甚至据此攻击儒家,以为根据这种差等之爱而做出的制度安排,总是根据血缘关系的亲疏而建立的等级制度,因而必然是不公正和不公平的。

  我们承认,对儒家仁爱观念的这种理解并不是毫无根据的。就爱的情感本身来看,儒家确实认为,对亲人的爱必定超过对他人的爱、对人的爱必定超过对物的爱。这是尊重事实,亦即客观地承认人人都有的情感体验。难道我们对路人的爱超过对父母的爱吗?难道我们对动物例如鳄鱼的爱超过对人类的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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