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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为儒学之精义

2012年07月24日

    从某种意义可以说,“和”在儒学中同时具有方法论与价值取向的意义。从方法论的意义上来看,儒家试图通过和平、调和的方式,最终达致一种和谐;而从价值取向来看,儒家的全部道德理论,都是为了追求最终的和谐。概括言之,儒家贵德重礼所追求的是群体的和谐;强调“修己”、“修身”追求的是人格的和谐;强调“天人合一”追求的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强调“仇必和而解”追求的是天下的和谐,等等。所以我强调“和”为儒学之精义,还在于儒家在严格的意义上,将“和”与“同”区分开来,这也是儒家“和”范畴至今仍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原因所在。

    一、“和心”、“和志”之与人格和谐

  在古代,没有出现“人格”这样的概念,往往是谈“人品”,其意义已经与“人格”相通。对于理想人格的追求与造就,是我国古代所有派别的共同特征,只是他们各自所设计的理想人格的范型各不相同,但相同的一点则在于,无论何家何派,都非常注重对于和谐人格的设计——主要体现于对于理想人格的精神素质的培养与提升。如西周末年史伯提出“和乐如一”(《国语·郑语》)、孔子的“和为贵”(《论语·学而》)、孟子的“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孟子·公孙丑下》),都明确强调“人和”是完成理想大业的必须的客观环境,因而,对于理想人格的设计和追求,是儒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的说来,儒家是按照“内圣外王”的理路来设计理想人格的。《大学》中指出:“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事实上,这已经指明了儒家更为注重内圣的人格理想诉求。从孔子的君子人格、孟子的大丈夫、荀子的成人以及宋明理学的“孔颜乐处”,无不具备这一表征。从“君子乐得其道”到“朝闻道,夕死可”,从孔子所强调的知、仁、勇的统一,到荀子的“君子贵其全”,到宋明理学的“玩熟圣人气象”,其最终指归都在于模塑道德完善之人。理想人格不仅要具备智慧和勇气,而且必须是要“全”、要“粹”,而且可以为完善道德去“杀身成仁”、“舍生取义”,这才是完美的人格。我们说,理想健全的人格,应该是身心的健全。无疑,精神层面的因素在理想人格的形成过程中,将起着更为关键的作用。
  因之,儒家极其注重实现人格精神的和谐及实现这种和谐途径和方法的探究。《易传》说:“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强调了积极进取在成就人格方面的基本保障作用。为了达致“和心”与“和志”,在儒家学说中,音乐与教化被提到了相当的高度。《礼记·乐记》中指出:
  君子反情以和其志,比类以成其形。——然后发以声音,而文以琴瑟,动以干戚,饰以羽旄,从以箫管。奋至德之光,动四气之和,以着万物之理。是故清明象天,广大象地,终始象四时,周还象风雨,五色成文而不乱,八风从律而不奸,百度得数而有常。小大相成,终始相生。倡和清浊,迭相为经。故乐行而伦清,耳目聪明,血气和平,移风易俗,天下皆宁。
  《乐记》里所说的“乐”包括了多种艺术形式。“乐”体现了天地之和以及阴阳之调。在《吕氏春秋》中,这一思想有着更加明确的表达。《吕氏春秋》作者认为,“和”与“适”是宇宙本体的本然状态,当然也就是音乐的最基本的原则。音乐与人的身心和谐以及社会政治状况的和谐,都是密切相关的。在此基础上,《吕氏春秋》提出了“乐之务在于和心”的命题。只有以适中的心情去体味平和的音乐,才是和谐。音乐各方面都不要过分,那种放纵的“侈音”对于和谐人格的形成是有极大危害的。只有和谐的音乐,才会引导人们向往“道义”。
  这种只有“和乐”才能“和心”、“和志”的论述,在《乐记》中被反复强调指出:
  凡奸声感人而逆气应之,逆气成象而淫乐兴焉。正声感人而顺气应之,顺气成象而和乐兴焉,倡和有应回邪曲直各归其分,而万物之理各以类相动也。是故君子反情以和其志,比类以成其行。奸声乱色不留聪明,淫乐慝礼不接心术,惰慢邪辟之气不设于身体,使耳目鼻口心知百体皆由顺正以行其义。然后发以声音,而文以琴瑟,动以干戚,饰以羽旄,从以箫管,奋至德之光,动四气之和,以着万物之理。
  《吕氏春秋》提出“乐之务在于和心”,《乐记》主张“发情以和其志”,在实现人格的精神和谐的问题上,都体现了工夫论与目的论的统一。有学者指出:
  儒学传统中的中道,是在异质两端的中见。这相应相济,并非量上的拼凑相加或掺杂相混;它是一步辩证的发展,是一种质的转变,一种新的和谐境界的完成。当然,事实上并非所有异质者都能相应相济。一般来说,异质者是否能相应相济,取决于两个条件:一为主观条件,指其本身的性能;一为客观条件,指其所处的情境。所谓本身的性能,主要是指他的含客与创生能力;而所处的情境,则包括时间、空间的限制以及其他一切非当事者所能掌控的因素。儒者重视前者。(注:戴琏章:《儒学与现代教育——论中和思想的现代意义》,国际儒学联合会学术委员会编《儒学与世界和平及社会和谐》,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2页。)
  所以,“存心养性”的“修己”工夫,在儒家的思想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吕氏春秋·诬徒》篇中说:“人之情,不能乐其所不安,不能得于所不乐。”该书作者在总结先秦诸子教育教化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利人莫大于教”的思想,而且把教育设计成一个和乐的过程,这叫着“反诸人情,则得所以劝学矣”。《乐记》中也强调不让淫乐、乱声来破坏人的心性与性情,指出:
  本之情性,稽之度数,制之礼义,合生气之和,道五常之行,使之阳而不散,阴而不密,刚气不怒,柔气不慑,四畅交于中而发作于外,皆安其位而不相夺也。
  最终会达到“和顺积中,而英华外发”的目的。朱熹在解释“礼之用,和为贵”时,也指出:
  礼者,天理之节文,人事之仪则也,和者,从容不迫之意。盖礼之为体虽严,而皆出于自然之理,故其为用,必从容不迫,乃可为贵。先王之道,此其所以为美,而小事大事无不由之也。(朱熹《论语集注》)
  “朱子用‘从容不迫’来解说‘和’,事实上正是表明在事物对立矛盾的尖锐状态中采取柔和之道以调节之,才能使对立之物立足于‘和谐’的支点上,使之顺合‘自然之理’。中国自古以来的哲人,确实皆以此为人生言行之美德,‘小事大事无不由之’。于是‘礼之用,和为贵’,也成了具有广泛哲学内涵的至理名言。”(注:张善文:《对立与和谐——〈易〉学思维中平衡支点之第一准则》,国际儒学联合会学术委员会编《儒学与世界和平及社会和谐》,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33页。)王阳明也指出:
  古人为治,先养得人心和平,然后作乐。比如在此歌诗,你的心气和平,听者自然悦怿兴起,只此便是无声之始。《书》云“诗言志”,志便是乐的本;“歌永言”,歌便是作乐的本;“声依永,律和声”,律只要和声,和声便是制律的本,何尝求之于外。(《王阳明集》卷3《传习录》下)
  康有为说:
  古人以乐教人,所以导和。乐德、乐言、乐语,乐之精如此。(《康有为全集》第1卷《万木草堂口说》,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
  可见,传统儒家对于和谐人格的追求,大致是沿着两个方向来进行:“和乐”与“和心”辩证统一,成就和顺主体;礼乐教化成就“修人道”,两个路向殊途同归,则达致“中和”之道。和谐人格的最高极至,则是与天地合德、与日月合明、与四时合序、与鬼神合吉凶,正如《中庸》所言:“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

  二、和谐人格与和谐社会

  和谐的人格是社会和谐的最为基本的前提与保障。荀子指出:
  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义。故义以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故宫室可得而居也。——故人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离,离则弱,弱则不可胜物,故宫室不可得而居也。——群道当,则万物皆得其宜,六畜则得其长,群生则得其命。(《荀子·王制》)
  荀子认为,群体的和谐是人类能够战胜万物的保证,而能够保持这种和谐的则首先是人类自身的和谐,职分与道义又是这种和谐的必要前提。荀子非常重视群体的和谐,强调每个人都要妥善处理个人与他人的关系,礼制使人有差别,但不应造成人们之间的疏离与对抗,而应在差别中形成一种和谐关系。这就是儒家一贯注重的群己关系,也是儒家“内圣外王”思想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董仲舒说“德莫大于和”(《春秋繁露·循天之道》),到后来的宋明理学之从形而上的角度,对于“已发之和”与“未发之中”的探讨,将“和”的问题与心性问题结合起来探讨,都有这方面的意义。
  对于作为儒学之核心的仁爱学说之体现的忠恕之道,有的学者从和谐人格以及群己关系的角度进行了论述,那就是对于“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的阐发。指出:
  忠恕之道要与通和之学相配合,否则它易流于纯粹理想主义的道德说教。通和之学有两个基本理念:一是“和”,二是“通”。“和”是仁爱精神在处理人群差异上的体现,“通”是实现“和”的途径。——从伦理学的角度看,“通”既是一种道德态度,也是一种道德实践方法,它比之其他道德要求更具有现代精神。“和”是目标,“通”是手段,为“和”而“通”,“通”尔后“和”,两者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一起。没有沟通不会有真正的和谐。(注:牟钟鉴:《弘扬儒学仁爱通和之学》,见《儒学与世界和平及社会和谐》,第305-306页。)
  从个体的人格和谐来讲,“和”追求的是精神的和谐。牟宗三指出:
  中国的学问以“生命”为首出,以“德性”润泽生命。从自然到生命,既须内转,又须向上。因为这样才能由“存在的”现实而契悟关于生命的学问。我之正视生命是由一种悲情而引起。国家何以如此?时代精神,学术风气,何以如此?难道说这不是生命的表现?但何以表现成这个样子?于以见生命本身是极没把柄的,无保障,亦无定准。但它可以作孽,它自受苦,明知受苦而想转,但又转不过来。于以见生命本身有其自身的一套。——民族生命如此,个人生命亦如此。——这不能只看生命本身,这须透到那润泽生命的德性,那表现德性或不表现德性的心灵。这里便有学问可讲。(注:牟宗三:《五十自述·客观的悲情》,鹅湖出版社1995年版,第89页。)
  个体的人格和谐,是人际和谐的必要条件。中国传统中的“和”,诸如家庭中的“和睦”、邻里间的“和顺”,上下级的“和敬”,商业的“和气生财”,这在当今社会依然应该有其生命力的。我们讲“和乐”之在形成和谐人格中的必不可少的作用,这并不表明“和”只是单个人的单向行为。“一个人根据其心理感应能力,可以产生道德行为,但是只有对方做出积极回应,这种道德行为才能真正发挥调节人际关系的功能,产生应有的社会和谐效果。”(注:邓思平:《“克己复礼”是为和谐》,见《儒学与世界和平及社会和谐》,第441页。)所以我们说,从和谐的人格到和谐的社会,这期间有一个逻辑的关联,这就是“独善其身”与“兼善天下”的辩证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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