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生产、经营棺木和用于丧葬的迷信品,违者由当地工商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罚款或没收处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为土葬提供运输工具及其它方便,违者除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予以罚款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船驾驶人员执照。
    第八条  坚决取缔道士、巫婆、风水佬以及地下土工人员从事封建迷信和收尸土葬活动;凡利用封建迷信进行造谣、诈骗活动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惩处。

    第九条  禁止占用耕地(包括个人承包耕地和自留地)作墓地,已占用的,要限期迁出或就地深埋。禁止出租、转让、买卖墓地或墓穴。禁止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因国家建设或农田基本建设而迁移或平毁的坟地,禁止返迁或重建。
    第十条  各乡、村和村民不准向土葬者出售、转让坟地;各单位进行基本建设,需征用有坟墓的土地时,用地单位必须在用地前一月登报通知坟主,按有关规定发给迁坟费用,并通知殡葬管理所统一办理挖掘火化;对尚未认领或无主坟墓,由用地单位委托殡葬管理所火化骸骨后,暂存一年;逾期无人认领作无主骨灰深埋处理,在挖掘坟墓时,如发现有历史文物,必须立即报告文化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殡葬管理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殡葬管理所会同公安、工商部门进行检查、严肃处理。对破坏殡葬改革者,由政法机关依法惩处。 
    各单位、街道、乡村和群众在殡葬改革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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