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8号文件《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殡葬改革的方针,积极推行火葬,限制和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
第三条 加强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团体、街道和郊区、县、乡、村,要深入进行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认真贯彻执行殡葬改革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把殡葬改革列入职工守则,街规民约,乡规民约,互相监督,共同遵守。
第四条各城区、近郊区和两县城镇的干部、职工、居民农民以及外来人员的死亡丧葬事宜,均由殡葬管理所统一办理,一律实行火葬。国家职工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费,所在单位也不得为其丧事活动提供方便。不听劝阻,情节严重、影响极环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制裁。
邕宁、武鸣、远郊的一些交通确实不便。目前无条件实行火葬的地方,本着有利发展生产建设的原则,由当地乡政府指定荒山瘠地实行深埋,不留坟头,并植树绿化。
第五条 为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人民身体健康,防止病疫传播,凡有死亡尸体,应立即通知殡葬管理所收殓防腐,不须擅自停尸在宿舍、住房;凡患有甲种传染病(如鼠疫、霍乱、天花、麻疯等病)死亡的以及卫生防疫部门认为必须迅速火化的尸体,一律不得办理停尸防腐,应立即火化。对已腐烂发臭或防腐失效的尸体,殡葬管理所有权立即通知其单位或亲属办理火化手续,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火化时间,通知发出后超过四小时仍不办理火化手续的,殡葬管理所有权将尸体先行火化。
无名尸和死因不明的尸体,经公安部门检验后,及时进行火化。
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水库和河流堤坝、铁路、公路两侧葬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