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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名不能太任性

2015年4月28日

 


 

  市民给女儿起名“北雁云依”遭拒 提起公诉

  2009年,济南市民吕某给女儿起了一个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的名字——“北雁云依”。随后,吕某去到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燕山派出所报户口时,派出所以姓名“北雁云依”不符合办理户口登记的条件为由,拒绝为其女儿办理户口登记。

  吕某认为燕山派出所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姓名给其女儿办理户口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女儿的合法权益,于20091217日以被监护人“北雁云依”的名义向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判决 原告诉讼被驳回

  因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于2010311日裁定中止审理。后有权机关作出解释,中止事由消除,该案于2015421日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恢复审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北雁云依”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员白杨表示,公民仅凭个人喜好,随意选取姓氏,甚至恣意地创造姓氏,则会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造成冲击,既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也不利于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和实现社会的良性管控,因此法院认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吕先生选择“北雁云依”一名进行落户,不符合公序良俗对姓名的规制要求。

  起名字不可太任性

  检察日报点评:姓名权在性质上属于人格权,具有专有性、非财产性的特点。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我国民法对姓名权的行使作出了必要限制:任何人在从事重要法律行为时,都负有使用其在户籍上登记的正式姓名的义务;自然人不得基于不正当目的而取与他人相同的名字,如故意给自己豢养的狗等宠物取与某人相同的名字;不得滥用姓名权,如基于不正当目的而改名换姓、以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而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姓名、非法转让姓名等等。因此,法院对何某的判决,也是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但这并不表明公民取名可以随心所欲,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自由,姓名权也不例外。424日,山东济南历下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姓名权引发的行政诉讼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这起案件是我国首例正式判决的姓名权行政诉讼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