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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生效两月全国各地移送行政拘留107起

2015年03月04日

    环保部副部长潘岳3月2日指出,据不完全统计,新《环保法》生效两个月左右的时间里,各地实施按日计罚案共15件,个案最高罚款数额为190万元,罚款数额达723万元;实施查封、扣押案共136件;实施限产、停产案共122件;移送行政拘留共107起。

  环境保护部3月2日召开新闻通报会,副部长潘岳受部长陈吉宁委托,向新闻界介绍环境保护部新班子关于环境法治的新想法与新要求,强调新班子将更加重视环境法治,同时澄清新《环保法》执行过程中地方环保部门的若干模糊认识,并通报新法1月1日生效以来的进展情况。

  潘岳介绍说,环境保护部新领导班子高度重视中央巡视组反馈的专项巡视情况和整改要求。部长陈吉宁提出,要把巡视问题整改落实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环保法》相结合,抓紧筛选一批、查处一批、处分一批、通报曝光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潘岳说,陈吉宁部长对新《环保法》的执行非常重视,要求对新法执行中地方环保部门存在的一些模糊认识予以澄清。根据了解,目前至少有八个方面的模糊认识应予澄清:

  一是认为新法过于严格,实践中违法者众多,“法不责众”,致使新法难以真正落实到位。有企业反映被市场和环保的双重压力压得喘不过气了,政府的环境执法能否宽松一点?这种认识显然是错误的。违法普遍,不仅反映企业守法意识薄弱,同时也说明以往环境执法不够严格。新《环保法》基于我国环境问题严重的现实,提出了一系列严格措施,这是完全必要的,体现了党中央对环保的高度重视,必须严格执行。今后环境标准还将不断变严,这是大势所趋。对企业来说,下决心重视环保是唯一出路。

  二是认为新法是一把“双刃剑”,在严惩违法企业的同时,也给环保部门设置了过多、过严的追责机制。一些地方环保部门抱怨新法规定的执法者渎职问责内容太多,环保成了“高危行业”。部分环境执法人员有畏难心理,不愿意认真贯彻实施新法。这种心理是错误的。首鼠两端必然导致疏于职守、失职问责。去年底召开的全国环境监察会议指出,“两高”环境犯罪司法解释出台至今,仍有八九个省区没有查处一起环境犯罪案件,而这些地方实际上都存在着比较严重的环境违法现象。各地环保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完整履行规定程序,恪尽职守,这样才能免于问责,才能对人民群众问心无愧。

  三是认为改善环境质量关键在政府,新法过多地将责任赋予环保部门,权责不一致,环保部门“小马拉大车”的情况将越发严重。这种说法太片面。新《环保法》已明确了地方政府对环境监管执法负领导责任、企事业单位承担主体责任、社会发挥监督作用。各级环保部门不仅要尽到主管部门的责任,还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推动同级人民政府进一步明晰各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并善于运用新法规定的“环境监察”机制,促进地方政府将环保责任落到实处。

  四是认为新法规定了查封扣押、治安拘留等措施,但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是很好操作的问题。对此,环境保护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有关配套文件。我们一方面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继续组织执法培训,更好地理解好、执行好配套文件,另一方面将针对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及时提出新的指导性意见。

  五是认为新法虽然规定了按日计罚等处罚措施,但罚款数额较小,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这也是片面的。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不能仅仅依靠罚款。通过严格执法,促使企业不敢偷排、漏排以及超标排放,并保持持续稳定的达标排放,才是解决违法成本低的根本。各级环保部门从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对拒不改正的,除实施按日计罚外,还应当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据新法移送公安拘留,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环境违法的成本。

  六是认为地方环保部门人手有限,执法装备差,难以满足执法需要。对此,环境保护部一直在加强协调,努力为地方环保部门开展执法监管创造良好条件。新《环保法》明确了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和基本职能;引入了环保部门对下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机制;明确了乡镇政府的环保职责。国办发布的《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明确要求地方政府应当在经费、装备、人员素质等方面保障环境执法需要。各级环保部门不要怨天尤人,要充分用好用足这些已有的规定。

  七是认为新法规定很好,但解决中国的环境问题,关键并不在立法,一些体制机制上的问题不解决,再好的法也没用。这也不是执法懈怠的理由。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环境保护部正在积极研究推进改革。各级环保部门不能等、不能靠,更不能以此为借口消极怠工,要在现有法律法规和职能规定基础上,通过严格执法推进改革进程,通过深化改革加快法律落实,使两者互促互进、相辅相成。

  八是认为我国各地情况千差万别,新法执行过程中必然会走样。这也不应太担心。根据我国立法体制和正在研究修改的《立法法》,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和政府,可以结合本地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环保法规和规章。环境保护部将加强对各地方环境立法的跟踪,及时分析各地立法经验,并通过适当方式,指导和推动地方环境立法和执法工作。

  潘岳表示,也许还不止这八个方面,对于新法实施后还会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希望大家及时提出来,环境保护部决不回避,都会和各级环保部门共同探索、认真研究,边干边改,求真务实。

  潘岳介绍了环境保护部相继出台系列配套文件、继续加大新法宣传力度、深入开展新法及配套文件的专题培训等围绕贯彻落实新《环保法》所做的工作,并通报了新《环保法》生效以来的执行进展。

  潘岳指出,据不完全统计,新法生效两个月左右的时间里,各地实施按日计罚案共15件,个案最高罚款数额为190万元,罚款数额达723万元;实施查封、扣押案共136件;实施限产、停产案共122件;移送行政拘留共107起。

  公检法积极介入,环境行政执法得到司法机关有力支持。新《环保法》生效以来,各地公安机关已对部分环境违法案件责任人实施拘留。

  今年1月29日,最高检察院发布了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探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开展“破坏环境资源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加强与环境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建立信息交流反馈、重大案件通报等机制。

    最高法院在全国18个省设立了382个环保法庭、合议庭或巡回法庭。各地法院最近还相继受理和审判了一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江苏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针对6家化工企业违法排污污染公共水域案,成功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江苏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要求6家企业承担1.6亿元环境修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