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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要求各地定期公布学生营养餐资金使用信息

2012年08月29日

    由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日前发布施行。办法要求,各地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次等信息。

    办法强调,试点学校、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应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带量食谱,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办法指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及时结算、年度平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办法提到,国家试点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对地方试点工作开展较好并取得一定成效的省份,中央财政给予奖励性补助。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捐助,在地方人民政府统筹下,积极开展营养改善工作,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专项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县级财政部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后,要制订周密的资金拨付计划,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资金,确保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办法提出,教育部负责指导各地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建立健全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系统,审核汇总各地报送的学生人数、资金结余情况等基础数据。

    地方教育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和学校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和合理的用款计划,建立本地营养膳食补助实名制学生信息系统,监控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数等动态情况,对供餐单位或托餐家庭(个人)实行招投标管理,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次等信息,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办法要求,专项资金足额用于为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专项资金结余应当滚动用于下一年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不得挪作他用。

  办法提到,学校食堂(伙房)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供餐增加的运营成本、学校食堂聘用人员开支等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各地应当因地制宜、科学确定供餐模式,并根据不同的供餐模式合理确定经费补助方式。

  实行学校食堂(伙房)供餐的,由学校将专项资金直接存入受助学生不能变现和用于其他消费的个人就餐卡、发放餐券或直接提供就餐,并经学生本人或家长签字确认。

  实行购买供餐服务的,由学校或相关单位依据采购合同及其履行情况,从专项资金中支付相应费用。

  实行个人或家庭托餐的,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与个人或家庭签订供餐协议,按照协议及履约情况,从专项资金中支付相应费用。

  办法指出,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